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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2005年04月11日 17:25

  中新网4月11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这一《办法》是根据1994年以来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管理规定的变化,适应新《外贸法》的实施,对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申报、受理、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违章处理等环节和内容进行的一次重新梳理和规范。《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符合规定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三类: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明确了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认定、注销认定的时限、手续等。

  二是对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纸质凭证及电子数据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受理申报,不齐全的出口商应及时进行改正、补充资料等;此外,对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三是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资料、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以及相关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和比对。《办法》明确了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核对的重点;明确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权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

  四是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告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宣传辅导;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税务机关应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对注销认定的、停止退税权的出口商结清退(免)税款。

  五是明确了出口商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等情况依据《征管法》处理的条款;明确了对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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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报 道:::
·国税总局:中国将对个体工商户实行“阳光税收” (2005-04-08)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规定 调整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 (2005-04-06)
·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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