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昨天就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所谓“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接受采访时指出,淮河水委会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扰乱视听,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刘鸿志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淮河水委会理应科学核定并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而不是自行发布。
刘鸿志表示,经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和“十五”计划中对排污总量有明确要求,而此次淮河水利委员会擅自发布的流域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8.2万吨/年,氨氮2.66万吨/年,明显违背国务院早已确定的“十五”限制排污总量要求。
刘鸿志说,总量控制作为环保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早在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时就得到了确立。1996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明确提出了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总量目标。淮河水利委员会仓促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怎能妄称“第一个”?
刘鸿志表示,中央有关部门在《关于严格环境污染事故对外报道纪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水环境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数据信息必须依法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否则,将会干扰正常的环境保护工作,误导舆论,侵害公众依法享有的环境知情权,产生不良的国际影响,甚至造成社会混乱。(北京青年报:黄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