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8日电 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结束对孟加拉国为期两天正式访问之际,中国和孟加拉国政府8日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应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卡莉达·齐亚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5年4月7日至8日对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亚杰丁·艾哈迈德总统,与卡莉达·齐亚总理举行了正式会谈。两国领导人在友好的气氛中就中孟关系以及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坦诚地交换了意见。温家宝总理还会见了孟加拉国友人。
双方宣布2005年为“中孟友好年”,共同庆祝中孟建交30周年。双方一致认为温家宝总理的访问取得圆满成功,进一步将中孟双边友好提升到新的高度。
温家宝总理在沙瓦国家烈士纪念塔和齐亚·拉赫曼总统墓献了花圈。
一、双方回顾了中孟建交30年关系发展的历程,高度评价两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所开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领域的、富有成果的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传统友好、拓展新的合作领域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建立两国长期友好、平等互利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二、双方一致同意,继续保持两国高层领导人的经常性接触和交往,加强两国政府机构、议会、政党、军队及民间团体之间的友好交往,推动双边关系全面、深入、稳定发展。
三、双方同意保持并加强两国年度外交磋商机制,及时对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和地区性问题交换意见,两国和两国外交部可利用各种场合开展多层次交流,增进了解,加强相互间协调与合作。
四、中方赞赏孟加拉国政府宣布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五、双方强调,将在平等互利、公正合理、注重实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经贸、投资、农业、交通、旅游、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合作。鉴此,双方同意:
(一)继续推动两国经贸合作全方位、多层次稳步发展。
(二)充分发挥两国经贸联委会的作用,发掘双边经贸合作的潜力,拓展合作领域。
(三)鼓励双方企业界开展多种形式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并为他们的经贸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和提供必要便利。
(四)积极探索扩大双边贸易的新途径。
(五)采取关税优惠措施,以促进双方商品的进出口。中方注意到与孟贸易中存在不平衡问题,并愿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孟商品进口。
(六)鼓励和支持各自企业进行双向投资。双方将继续改善投资环境并切实履行双方在已有投资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中方将采取积极的态度支持中国企业扩大对孟投资,以缓解中孟贸易不平衡问题,实现共同发展。作为友好姿态,中方将采取措施推动中国企业对孟纺织业进行投资。
(七)积极为双方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和劳务合作创造便利条件。
(八)加强农业领域合作,鼓励双方在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互利合作。
(九)加强交通领域合作。双方同意开通中国北京经停昆明与孟加拉国达卡间的空中直航,致力于最终建立中国昆明至孟加拉国吉大港间的陆路联系。
(十)加强旅游合作。中方同意把孟加拉国列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双方主管部门可开展直接对话,积极探讨促进旅游领域合作的思路与途径。
(十一)促进两国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互派代表团、艺术团、运动员、留学生、教师和专家互访、互办展览等活动增进两国人民的了解与友谊。中方同意适当增加奖学金名额。
(十二)中方同意提供优惠贷款在孟大中城市、重要县府及分县发展中心建设数字程控电话交换机项目。
(十三)中方同意积极考虑为帕格拉水厂和达卡北部污水处理厂项目提供贷款,孟方对此表示赞赏。双方将于日后商定具体事宜。
六、中方重申尊重孟加拉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孟加拉国为发展民族经济所作的努力。孟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完全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
七、双方认为,加强两军交往与合作、开展公安与司法领域的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同意进一步开展在这些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八、中方赞赏孟方为推动南亚区域合作所作的积极努力。孟方支持中国同南盟开展互利合作。双方认为“孟中印缅地区经济合作论坛”应进一步提高合作层次,将给予更大的支持与合作。
九、双方充分肯定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富有成效的合作。双方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及其他多边场合的协调与配合,为促进地区和国际的和平与发展作出共同努力。
十、双方承诺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并同意在该领域分享信息、开展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以保证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十一、双方同意在水资源领域开展合作,并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利用和保护本地区跨界河流的水资源。
十二、孟方高度赞赏中方支持孟加入东盟地区论坛。
温家宝总理对访孟期间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邀请卡莉达·齐亚总理年内访华。卡莉达·齐亚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