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4日电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据悉,几易其稿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将于本月送审。“最重要的可能是关于分业经营的修改。”《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顾问小组成员、北大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教授指出。另有消息称,现行《证券法》中,有关混业经营的禁令可能被彻底取消。
最后一道障碍
现行《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而一位曾参与修订《证券法》的专家证实,原文中“分业经营”四字在此次修改中已被删掉,这意味着限制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最后一个法律障碍有望藉此解除。
1989年,中国初步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标志着金融分业经营体制正式确立;1998年前后,伴随着保监会成立、证监会“三定”方案及《证券法》通过,分业监管模式亦告形成。
2003年12月,新的《商业银行法》在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同时,指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而在2002年修改的《保险法》中则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因此,目前只有《证券法》还在坚持“分业经营”的提法。
挑战混业监管
事实上,中国金融领域近几年来的发展早已走在了立法工作的前面。“混业经营目前在我国虽然还没有真正实现,但是各金融行业之间的业务渗透已经非常普遍了。”曹凤岐分析指出。
从1999年8月开始,我国已允许部分券商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打开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的通道。2000年2月,人行和证监会联合发文,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资金通道。而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实际上间接实践了混业经营。
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针对混业经营模式在中国的出现,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曾分析指出,像英国汇丰、德国安联等国际金融巨头就是凭着丰富的金融混业经验进入中国的,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将给中资银行带来经营的压力。他还指出,在国内金融业过渡的5年内,放弃分业监管法律框架是不现实的。因为实现混业经营的大前提是该国有一个非常有效的金融监管,而中国正在朝着这方面努力。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刘俊海认为,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只要监管得当,不会诱发危机,而公司治理结构是其中的关键。“混业经营体现的是企业自治的精神,这次《证券法》的修改未必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因为不同产业有不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