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30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冯小刚任股东的北京不见不散茶餐厅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两家分店被一名员工起诉到法院,该员工要求各被告给付其报销款23000余元及相应的利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孟仄花是北京霆邦餐饮公司的一名员工。她在起诉书中称,自己1998年起即与不见不散茶餐厅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不见不散”一直未与其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餐厅工作期间,餐厅几经变更,相继成立了数家分店,一个是原告现在所任职的霆邦餐饮公司(即东方店)、曲院风荷餐饮公司(即时代店)、华润店和辽宁锦州店。与此同时,原告的工作岗位也多次发生变化。
2003年底,原告被任命为霆邦餐饮公司的采购部主管及成本控制部主管兼会计,负责不见不散茶餐厅公司所属的东方店等四家分店的采购、财务和筹备工作。此间,原告为完成工作任务多次垫付各项费用共计23652.6元,但被告却拒绝为原告报销这些款项。
2004年11月,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部门认为,不见不散茶餐厅与原告所任职的霆邦餐饮公司不是一个单位,且各家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有关报销款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因此裁决不予受理。
由于原告所垫付2万余元款项一部分用于同样使用“不见不散”字号的华润店和锦州店业务,一部分用于执行东方店的任务而为时代店垫付的货款,所以起诉要求不见不散茶餐厅、霆邦餐饮公司及曲院风荷餐饮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与此同时,原告经调查还发现,不见不散茶餐厅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销,所以将开办“不见不散”的两位股东王珍妮和冯小刚一并起诉到法院。(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