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7日电 国家安监总局近日通报了近期发生的5起煤矿特大事故。通报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吸取事故沉痛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这5起煤矿特大事故是:2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松林村一无证非法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7人。该矿由当地村民非法建井,无任何合法证照和手续,地方政府已责令封停。2004年12月初矿主擅自启封、非法组织生产,因独眼井开采、井下瓦斯积聚,造成爆炸事故。
3月9日,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岭底乡香源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该矿为基建井,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下达停止施工的处罚决定,地方政府也多次查封,但该矿矿主无视政府法令,擅自砸锁启封并非法组织施工、生产,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3月1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8人。该矿为停产矿井,在未经集团公司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组织生产;在没有建立瓦斯监测系统、局扇停风的情况下,冒险作业造成事故。
3月17日,重庆市奉节县新政乡苏龙寺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9人。该矿为D类矿井,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奉节县煤炭工业局已下发停产整顿通知,该矿未按要求停产整顿,冒险生产引发事故。
3月19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塘镇细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并波及相邻的康家窑煤矿。目前已发现两矿共计65人死亡,仍有4人下落不明。细水煤矿已被当地政府在2004年11月列为停产整顿矿井,但矿主无视政府规定,非法组织生产,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通报要求:一、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活动。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一是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二是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三是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四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对上述矿井,有关地方政府要发布公告并立即采取关闭措施,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对非法开采的矿井,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
二、坚决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以下五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二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三是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四是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五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上述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求,向国有煤矿企业派驻督导组,向小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监督煤矿落实瓦斯治理措施。要防止停产整顿的煤矿停而不整,甚至擅自组织生产。督导组和监督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对不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遏制超能力组织生产。受利益驱动,超能力生产、超强度开采是造成煤矿事故的重要原因。各级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以风定产”的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核报通风和生产能力,逐一核定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以及采掘工作面班产量或班进度,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按照核定能力合理配置定员和下井人数,搞好定员、定岗、定编。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煤矿按要求组织生产。
五、落实煤矿企业瓦斯治理的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七项瓦斯集中整治措施,45户重点煤矿企业要认真配合并支持安全生产督导组的工作,协助煤矿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指导组做好本企业各矿井的技术“会诊”,并认真落实督导组和技术指导组提出的整治意见。所有煤矿都要落实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加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开展瓦斯集中整治七项措施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逐项监督七项措施的落实,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对监察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提请地方政府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对煤矿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严肃查处非法开采和事故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旦发现公务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及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反映,及时依法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典型的事故案例要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