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5日电 中国法院报消息,2005年3月20日至24日,第19届亚太法协会议暨第11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黄金海岸举行。来自27个国家和地区的29名首席大法官或者首席大法官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本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各国司法改革措施与动向、反恐与法治、法官与律师的独立、作为诉讼替代方式的仲裁、法官的安全保卫、平衡首席法官的司法与管理职责、上诉程序改革与司法资源利用、司法与媒体关系等。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率团出席了这次会议,并分别作了题为《中国司法改革情况与动向》和《法院变革的一般规律》的发言。
肖扬在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的发言中,从三个方面介绍了中国的司法改革。
一是司法理念改革——树立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司法理念。肖扬说,在各国的司法改革中,对司法的期望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措施。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司法的中立性经常被忽视,其特有的工作方式也没有体现出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这些变化对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社会和人民对司法的认识也在变化,作为政治文明组成部分的新型司法理念逐渐形成。
肖扬说,目前,司法公正、审判独立、司法效率、司法民主、程序正义、法官职业化等现代司法理念在中国已得到普遍接受。这些司法理念不只是出现在学术文章中、理论研讨会上,而且经常见诸大众传媒、街谈巷议。这些理念的接受为中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观念基础。
二是诉讼程序改革——以正当程序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肖扬说“程序正义”是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十多年以前开始的审判方式改革、证据制度改革、审判组织改革等措施已经取得很大成就,近两年的程序改革措施则更加深化。
关于再审制度改革,肖扬说,对生效裁判发现错误实行再审,其目的在于纠正司法错误、保护当事人权利,确有其积极作用。但如果不同时设计合理的条件和程序,则可能出现一些负面效应,导致有些案件无限申诉、终审不终,影响裁判的既判力;而申诉人的要求一旦得不到满足,则可能把积怨发泄到司法制度上,影响司法公信力。几年来,我们在提高审判质量、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对再审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限制再审次数,明确再审条件,增加透明度等。目前,中国正在研究建立再审之诉、再审理由法定化、再审程序规范化等措施,并努力保持救济手段与裁判确定性之间的平衡。
关于诉讼程序的简易化,中国法院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如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扩大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在一些法院试行小额诉讼程序、试行比简易程序还要简单的“速裁程序”等。
在推行程序简易化改革时,一些人士曾有担心:程序正义理念在中国尚不发达,完备的程序尚在培育之中,这样匆匆忙忙地实行简化审理,为时过早。对此,肖扬指出,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注意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不少国家发现,经过很长时期建立的司法制度,却让百姓感到程序烦琐、过度职业化,结果导致诉讼效率低下、费用昂贵。在这种背景下,这些国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简化程序环节,建立“快速轨道”,鼓励庭前和解,效果甚佳。对于中国来说,在法治建设初期,强调职业化、程序化、规范化,属于必须练好的“基本功”,但同时要考虑到潜在的风险,尽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少走弯路。
关于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肖扬说,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但这些年来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大大发展了调解制度,形成了丰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大有后来者居上之势。中国也开始反思在新形势下如何使“东方经验”发扬光大。最高人民法院近两年来制定的几个司法解释便是良好的开端:一是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时制作的调解书,作为合同对待;二是法院强化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工作,并在法院的主导下,通过独立调解人、协助调解人、和解协调人、司法确认调解(和解)协议效力等制度解决纠纷,从而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肖扬还介绍了中国建立符合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法官制度的一些改革措施,并重点介绍了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新立法。
在亚太法协司法分会上的发言中,肖扬结合中国的实践,对法院变革的一般规律进行了归纳。他认为,在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法院制度的变化通常比较缓慢、被动。而一旦发生变化,则往往能够成为法制健全的标志。尽管各国法院制度各不相同,改革措施也不尽一致,但仍可从其中归纳出一些共同规律:
第一、法院制度的变化与国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密不可分。肖扬说,法院制度的改革从来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由多种复杂因素所决定的。特别是最近二十多年来,中国的政治、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政治民主的加强,人权入宪,私有财产保护入宪等等都对中国的法院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法院的改革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都不能脱离这些新的要求。
第二,法院制度变化的方向是更加民主、更加高效、更加独立、与社会的互动性更强。更加民主,可以从各国现存的陪审员制度及改革措施中表现出来,中国新通过的陪审员制度立法更是力证。更加高效,则是各国多年来致力于改革的重要目标,而且改革效果十分显著。更加独立,主要表现在各国努力探寻解决影响审判独立的新问题,特别是解决审判独立与其他基本价值之间的平衡问题,如媒体新闻报道、发表评论的自由与审判独立性的保持;陪审员(参审员)介入法律程序对法官依法独立裁判的影响;法官能否承担非司法职能等。
法院与社会的互动作用增强则是法院制度变革的另一趋势。司法不是孤立的,它在与其他功能互动过程中发挥作用。社会为司法提供资源,司法则以其特有的方式作用于社会。目前,各国都在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法院与社会的对话,让社会充分了解司法、运用司法。同时,司法也从社会那里获得支持和信任,满足公众的需求,及时作出调整以适应形势的发展。中国目前所处的阶段更需要这样的互动。建设市场经济制度,实现政治民主,维护人权,实现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如果中国的法院与这些发展目标相脱节,法院就孤立了,其作用必将削弱。
第三,法院制度的变化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同时要注意相互借鉴。近年来,很多国家制定了司法改革的规划,涉及法院的结构、程序、管理。但各国必须考虑本国的实际国情,采取适合自己的改革措施,安排自己的改革时间表。
中国的司法改革充分考虑了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状,考虑了中国的文化传统,考虑了中国当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考虑了法官队伍素质的现状。中国的特殊背景与一些发达国家是没有可比性的。如果按照同一标准机械地比较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情况,便会产生很多疑惑,甚至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会议期间,肖扬院长分别及单独会见了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杨邦孝、蒙古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刚巴特、韩国首席大法官崔钟泳、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澳门特区终审法院院长岑浩晖等,就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据悉,第12届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将于2007年9月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召开。(蒋惠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