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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1条”

2005年03月25日 09:00

  中新网3月25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国家工商总局24日发出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通知涉及行政许可、农民、下岗人员、大学毕业生、港澳居民等各类人员创业、农村经济、第三产业等方面的登记、年检、服务、行政执法等共21条。

  通知要求所属系统在改革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根据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为方便群众就近申办登记个体工商户,建立对个体工商户的委托登记、委托备案和委托验照的制度,由县级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实施登记、备案和年度验照工作。

  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鼓励、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注册、使用商标和地理标志,实施品牌战略,利用知识产权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其增加经济效益。

  明确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工商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对农民个人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符合个人合伙设立条件的,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按有限公司登记。对其他投资者根据农业产业化和多种经营的需要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根据投资人身份和出资财产的性质,本着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依照现行登记法规核定企业类型。

  对下岗失业等人员从事临时性经营、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对初创的小企业,酌情减免登记注册费用,扶持下岗失业等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贡献。

  简化年检、验照的内容和程序。对诚信守法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免检等。(姚芃)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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