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妹在青岛举办演唱会已是两年以前的事了,青岛一五星级大酒店却为这批演职员曾下榻该处,应该由谁来承担这3万多元的住宿费而犯了难,这也许是阿妹意料不到更不愿看到的事了……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欠款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中苑国际旅行社偿付原告青岛海天大酒店欠款人民币35184元,并支付其利息。
退房两年多仍不结账
据了解,2002年8月的一天,青岛海天大酒店工作人员接到一自称是青岛中苑国际旅行社业务员王某的订房电话,要求该大酒店为该旅行社承接的“张惠妹青岛演唱会”的演职员安排住宿,并承诺此次演职员的住宿费用全部由该旅行社负担,客人离店时即付款。当月26日,王某向该大酒店发了一份带有该旅行社中英文文字标示及该旅行社电话号码的订房计划传真。在传真中,该旅行社列出了住宿的时间及标准。随后,该大酒店按照其要求预留了房间。当天,该旅行社即安排了客人入住该大酒店。七天后,在退房结账时,该旅行社的杨某以公司没钱为由,将自己的牡丹卡签购单押在了该大酒店。
此后,该大酒店多次向该旅行社、王某、杨某索款未果。2003年3月7日,王某、杨某以该旅行社业务推广部的名义向该大酒店发了一份传真称:“现证明该旅行社于2002年8月操作的‘张惠妹青岛演唱会’演员接待工作结束后,该团体于该大酒店产生房费共计35184元未付。因该旅行社股份制改革刚结束,根据总经理承诺,该款项预计2003年3月20日前结算……”2004年下半年。见该旅行社仍未偿付分文欠款,该大酒店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其所欠款项35184元及逾期利息。
三被告互相推卸责任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该旅行社当场否认了上述两份传真是从旅行社发出的。但王某却当庭提供了一份该旅行社的网页,以此证明他于2002年8月26日给该大酒店所发的传真,其电话号码为573XXXX和572XXXX,该旅行社至今还在使用。经质证,该大酒店和该旅行社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此外,法院还查明:2002年9月6日,杨某以向该大酒店和青岛榉林园大酒店支付张惠妹演唱会期间的房费和交通费为由,从该旅行社领取了两张转账支票,其金额分别为41800元和50400元。之后,杨某并未按照他在支票领用单承诺的用途向该大酒店支付费用,而是向青岛榉林园大酒店和青岛栈桥宾馆支付了相关费用。
对此,该旅行社辩称,当时,王某、杨某以向该大酒店付款为名,从该旅行社领取了支票,故该欠款与旅行社无关。那么,作为第二、三被告的王某、杨某又是如何解释此事呢?庭审中,王某、杨某共同辩称,该大酒店所诉属实。“张惠妹青岛演唱会”是该旅行社对外签约承办的。当时,他们二人系该旅行社下设业务推广部的工作人员,也是此事的具体经办人。期间,他们到该大酒店安排住宿是根据香港方面要求安排的,所欠的住宿费35184元应由该旅行社偿还。因此,请求驳回该大酒店对他们二人的诉讼请求。
旅行社应付欠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杨某作为该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由该旅行社举办的该演唱会的接待任务时,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传真的方式与该大酒店达成的入住协议及还款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否则就构成违约,即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协议签订后,该大酒店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该旅行社未及时付清住宿费,违约在先。故该大酒店要求该旅行社立即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该旅行社虽然否认了王某、杨某与该大酒店达成的订房协议,但从该旅行社向法院提交的杨某领取支票以支付该演唱会在该大酒店、青岛榉林园大酒店住宿费的证据可以看出,该旅行社对王某、杨某曾在该大酒店安排过该演唱会的工作人员住宿的事实是明知的,故法院认定王某、杨某与该大酒店达成的安排住宿及还款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此可见,对该大酒店要求王某、杨某支付住宿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该旅行社提出的其已经支付给该大酒店费用的抗辩,因杨某自认已经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了青岛榉林园大酒店和青岛栈桥宾馆,未偿付所欠该大酒店费用,故法院不予采纳。(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