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3日电 综合上海文汇报消息,北京时间昨天上午10点,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团的20名原告在团长王选的带领下,在日本东京高级法院参加诉日本政府案的二审第10次开庭。两名原告代表作了最后的陈述,要求日本政府向中国受害者谢罪,并对受害者作经济赔偿。由5位日本律师组成的辩护团在法庭上为中国原告作了最后的辩护。
这20名原告来自湖南常德、浙江义乌、宁波等地。庭审结束后,中国原告与日本律师、中国的留学生和志愿者及日本的和平运动人士进行了半个多小时的游行。随后,王选和中国原告、日本律师一起来到日本国会,向日本政府递交了请愿书。
这场跨国官司,历经8年,一审开庭28次,二审开庭10次,昨天是二审的第10次开庭,也是原、被告最后一次对簿公堂。按照日本法律,二审的判决书将在今年8月下达。如果原告不服判决,还可继续上诉进行三审。
中方原告代表王选:日政府应明确表态
昨天中午,在法庭第10次开庭结束后,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团团长王选率原告团成员和日本律师上街游行,并向日本国会递交了请愿书。她对代表日本政府接受请愿书的日本内阁府大臣官房总务课课长助理伊泽诚资表示,两年前,东京地方法院在一审判决时已经对日军细菌战的事实作了认定。中日双方对此认定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日本政府至今未就这一认定明确表态,也未向中国受害者谢罪和赔偿。王选表示,有关日军细菌战的罪行调查,中日民间人士已经做了不懈的努力。日本政府应该就此开展调查。如果细菌战的罪行不调查清楚,这个话题就永远不会了结。
昨天下午,在日本国会议员会馆参加了集会后,王选再一次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王选表示,日本法院对细菌战罪行事实的认定意义重大,认定事实比赔偿更加重要。她表示,这场诉讼已经到了进入技术层面谈判的阶段,目前需要建立一种外交上、政治上的谈判通道,共同对战争责任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认定。
日本律师:政府必须尊重历史
从1997年日本友好人士向细菌战中国受害者提出通过诉讼渠道将日本政府告上法庭的建议以来,中国受害者的诉讼行为一直受到日本友好人士的支持和资助。以土屋公献为团长的日本律师团为中国原告提供了无偿的法律援助。昨天,5位日本律师在法庭内外再次就日本政府的战争责任等问题发表了法律意见。以下是他们发言要点摘录。
土屋公献(中国原告律师团团长):
战争受害个人可起诉国家
一审判决对细菌战罪行的事实已经作出了认定,而一审判决中法官有关战争责任的思路是传统国际法的模式。按照国际法现有的进展,受战争侵害的个人也可作为法律主体向国家提出赔偿。
萱野一树:
细菌战不能用一般法律条文
细菌战具有的残酷性在人类历史上无与类比,其过程之残酷,危害之大,后果之严重,均具有特殊性,在追究责任时也必须特殊对待。不能用一般的法律条文,比如追诉责任的时效等来对待这一案件的判决。
荻野淳:
政府掩盖真相错上加错
一审法院已经对细菌战的事实作出了认定,细菌战的事实和危害已经不容否定。现在的问题在于战后。政府在行政上不作为,在立法上不作为,而且掩盖事实真相。这是错上加错。政府应该就战争的责任、对战争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进行立法,在行政上有所作为,而且公布事实真相。
西村正治:
明治时期法律不适用本案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细菌战的事实,却以“国家无答责”为由判中国受害者原告败诉。“国家无答责”是日本明治时期的一条法律,现行法律中并无这一条文,因此并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
一濑敬一郎(中国原告律师团事务局局长):
根据《日华和平条约》宣判是错误的
3月18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宣判中,再度驳回了在日本侵华战争中被强掳作慰安妇的中国妇女郭喜翠等人的上诉请求。在庭审中,法官认定了当年的侵害事实,却以根据1952年由“中华民国”和日本政府签订的《日华和平条约》“原告方的索赔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日本战后赔偿的相关诉讼判决中,根据《日华和平条约》认为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司法判决尚属首次。这一判法是错误的。
日本政府1972年与中国建交时已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并与台湾断交。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这个政府就具有了合法性。而判决却以1952年日本政府与台湾签订的《日华和平条约》为法律依据,当时的台湾对中国(大陆)国民已经没有管辖权和支配权,在法理上已经不是合法政府,不能代表中国。日本法院用这样一个“小法”来作为判决依据,作出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