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3日电 2005年2月16至17日,400多名来自海外、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商界专业人士及从业人员,出席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聚国际力量打击清洗黑钱”国际会议。中国内地的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若谷表示,“中国《反洗钱法》已进入立法程序,该法是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即在本届人大任期内需要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
据人民日报报道,《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由17个职能部门组成,人员分别来自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目前,立法起草工作已进入研究草案框架结构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透露,反洗钱工作涵盖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诸多方面,又涉及金融、财政、执法、司法等多个部门。他说,近几年,贪污、贿赂、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
近年来,中国在反洗钱制度、法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突破。但《反洗钱法》迟迟未能出台,中国反洗钱斗争的法律结构缺陷,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的成效。
按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洗钱罪仅有4种上游犯罪: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范围明显过窄。洗钱犯罪是以其上游犯罪所得的存在为前提的,上游犯罪范围的宽窄,会直接影响洗钱犯罪对象的犯罪。并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洗钱活动多以其他罪名定罪。其实,将贪污贿赂所得及赌博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纳入刑法对洗钱罪的打击之列已是国际通例。中国刑法的结构性缺憾,是目前反洗钱斗争陷于被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中国反洗钱所面临的局面是,国内立法体系急需规范及完善,与国际的合作体系亟待建立。从1997年起至今,中国仅在《刑法》191条中,对涉及四种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给予刑事打击做出规定,在部门规章中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做了规定,后者法律效力和法律级别较低。而规范金融秩序的权威法律诸如《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中却全然不涉及对洗钱犯罪的界定。与此同时,大量资金被洗到国外而无法追回,暴露出中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严重缺位。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胡平西建议,中国应认真研究世界各国对洗钱犯罪的规定和本国反洗钱斗争的实践成果,尽快出台《反洗钱法》,明确洗钱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范围,明确反洗钱机构和职责;督促所有金融机关、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客户甄别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建立全国的金融情报部门及反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协调跨部门的反洗钱工作。(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