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7日电 据竞报报道,江西消费者吕萍诉世界500强之一宝洁公司案,将其公司产品某化妆品代言人刘嘉玲也拖下了水。昨天(16日),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皆认为刘嘉玲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消费者轻信明星广告
代言人也被列为被告,在国内产品质量纠纷案中并不常见。江西女消费者吕萍的代理人唐伟表示,起诉该化妆品的江西女消费者吕萍,正是看到刘嘉玲代言的广告以后,产生了购买紧肤抗皱精华乳的念头。但是,吕萍在使用后,并没有如刘嘉玲所说“连续使用28天皱纹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而是感到皮肤瘙痒与部分灼痛。
名人广告案件主角均“逍遥法外”
利用林忆莲、刘嘉玲、陶红、赵薇、宋丹丹、王小丫、徐帆等明星作虚假宣传的“天使丽人美容胶囊”被成都有关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前几年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邢质斌在厂家制作的电视专题片里向人们推荐一种减肥腰带,惹得许多爱美女性兴冲冲花钱购买,最后却因为没有效果引来投诉,搞得邢质斌异常尴尬,不得不出来解释缘由;由巩俐代言的盖中盖口服液,因冒用希望工程名义赠送给学校的孩子作为卖点,结果同样引来了大众的穷追不舍;穿着“北极绒”的赵本山被外星人劫持后冻在冰里,出来以后毫发无伤……不久前也被一名消费者告上了法院。“你真的碰到过外星人吗?”
但是上述的所有名人广告主角无一例受到有关部门惩处。
法律无法界定代言人责任
北京奥东律师事务所孙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在法律上明星没有被设定一定的义务,在追究责任时还是考虑以生产销售厂家和广告制作者为主体。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作为自然人的明星参与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却只字未提,这个法律盲点使参与违法广告的明星仍然逍遥法外。(记者 冯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