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三月十四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大公报》十四日报导,香港多位知名人士发表看法认为,根据《基本法》立法原意,新的特首任期应为两年,即不应超越二OO七年。
前特区上诉庭法官、中国法学会理事廖子明在《文汇报》撰文指,一九九七香港回归开始,行政长官是分任期选举产生的,每任是五年(《基本法》四十六条)。行政长官缺位时,新的(不是:新的一届)行政长官在《基本法》下只履职现届政府辞职首长余下的任期。廖子明还称,新的行政长官只完成“余下任期”是可以接受的。换言之,潜在的普通法法理争拗仍然不少;掂斤播两而不断地增加政治风险,助长波澜不断的气氛肯定是港人应避开的。
行政会议成员梁振英表示,按照《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及国家惯常做法,补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任期应是余下的两年,他相信当局在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时,会听取各界、特别是法律界的意见,但不排除有人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我们不可以牺牲法治,为求达到政治目的,我相信大家极不想见到出现一些类似领汇的官司,或到最后一日向法院申请,若果出现此情况,不单对产生新的行政长官的过程、而且对整个社会冲击比较大。”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黄保欣指出,司法覆核用得不当只会劳民伤财。他说:“司法覆核,我觉得用得不妥当,有时真的是劳民伤财,我希望不会出现这样情况,但我相信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也有办法解决。我知道中央很不愿意释法,中央负责人说过,我们不能保证不再释法,但我们会很审慎动用这个程序。”
身兼全国人大代表的行政会议成员郑耀棠则表示,两年、五年都有人提出质疑,但根据《基本法》五十三条第二款,写明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剩余任期,有些《基本法》草委翻查纪录后,也做出了清晰的解释。
原《基本法》草委邬维庸认为,根本不需要就这个问题释法:“两年好、五年好,不是一个大问题,我觉得如果社会上有争拗,也是为争拗而争拗。”他还说,由于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不是所有细节都有正式纪录,就算公开起草文件,亦未必对平息争议有作用。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刘江华表示,两年任期并非新事物,而是有依据的。但因现在距选出新的特首还有不到四个月,时间紧迫,因此民建联将支持政府尽快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
全国政协委员兼律师阮北耀提醒各界,行政长官的补选不等同重选。他认为,有人单从政治角度判断新行政长官的任期为五年,是忽视法理依据,亦没有从宪法制度作出考虑。他相信大部分官员均认同两年任期的决定,亦坦言政府日前已清楚演绎了任期为两年的法理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曾宪梓强调,这次补选是“换人非换届”,若每一次行政长官出缺便重新选另一届特首,则顺序将会大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