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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称有效遏制教育乱收费 现实问题多公众质疑

2005年03月04日 13:38

  中新网3月4日电 本周的《瞭望》刊文指出,因为存在着明显的问题,教育部关于去年教育乱收费得到有效遏制的结论难以被民众接受。为此,文章呼吁,有关部门应该细化相关的治理举措,以达到真正“治乱”的目的。

  官方结论:教育乱收费得到有效遏制

  文章介绍,2004年末,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教育部监察局局长刘金平宣布,经过对北京、云南等12个省、直辖市的督察,共查处教育违规收费4.75亿元。

  而2004年初,教育部公布的2003年治理结果是,共查处教育违规收费8.53亿元。同时,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办公室8月~11月共受理了民众举报电话1857个,也比上年同期下降了36%。

  由此,刘金平给出了这样的结论,2004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稳步推进,教育乱收费得到了有效遏制。

  问题多多,民众难以接受官方结论

  文章分析说,一方面,在政府提供的教育经费仍不足以维持教育运行的那么多地方,不搞违规收费几乎是天方夜谭;另一方面,十分有限的基础教育经费得不到合理配置是也是一个“顽疾”,城乡之间的中小学、城镇与边远地区之间的中小学、重点与一般中小学之间的经费差距甚大。

  此外,许多地方重点校超越政策底线招收择校生的“寻租”行为持续数年,于今为烈。一些地方重点校收取的高昂择校费被纳入当地政府的一大财源已成为公开的秘密。重点校竞相乱收费得到政府的鼓励,这种现象在中央督察的百余所学校之外普遍存在,“有效遏制”不过是一种自说自话罢了。

  文章举例说,重点校的教师收入一般是普通校教师的一倍左右,高出的部分不会是财政拨付的,肯定来自收费所得,而按现行的“三限”政策收取的费用,不可能维持教师那样水平的收入,结论自然是重点校无一不是在超“三限”收费。

  凡此种种,民众的感受是:他们对政府“治乱”的效果评价不佳。

  官方话语与民众热点不能对接

  文章指出,近年来高等教育规模的跨越式发展,并没有给基础教育带来教育公平的增进。由于政府以重点投资、重点师资、提前招生的政策赋予了公办重点校以市场化的竞争、筛选及淘汰功能,使其享有了超越公共利益之上的特殊利益。

  2005年初面世的中国社科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研究报告中指出,近10年教育乱收费高达2000亿元。报告认为,连续多年在多项关于城乡居民储蓄目的调查中,子女教育费用均被排在第一位,这并不是很正常的事情。

  这种不正常的事情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上世纪90年代末掀起的创办“示范校”热潮。短短几年工夫,政府动辄投资上亿元打造一所“示范高中”在各地全面开花。此类学校在误导中小学建设无限攀比,造成严重的教育资源浪费的同时,还极大地抬升了教育运行费用,于是,这类学校利用政府搭建的收费平台,将所有债务负担无情地转嫁给家长。

  “治乱”政策为何得不到完善?

  文章指出,教育乱收费的种种乱相,对学校掌权者的腐蚀是不言自明的。仅仅从各地民众交纳高昂的择校费却得不到一张正式发票,以及凡是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收费听证会重点校代表均不参加这一类现实,就足以说明教育乱收费的黑洞深不可测。

  为什么政府的改造薄弱校的口号少见行动,而扶持重点校的制度却日渐牢固,只要从重点校通过贿赂有权者(即有权者子女进重点校的费用可以减免)从而达到共赢的结果,就不难看出目前“治乱”政策的局限性。

  文章分析,高昂的择校费使得进入重点中小学日益成为金钱和权力的较量。可以说,政府以扩大优质资源的名义推出的重点校政策,既是政府能短期奏效的“政绩工程”,更成为让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权者的既得利益。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中要求,学校通过设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然而至今,凡是有重点中小学校的地方都有人择校,凡是收择校费的学校都有人违规。这个推论的有力证据,就是几乎没有学校如实公示自己的收费并且也未受到过行政部门切实的督察。正由于此,民众需要知情的有关违规收费的统计数字,在许多省市都是一笔糊涂账。

  “治乱”举措应加以细化

  文章指出,官方在“治乱”初期多是些大的原则还可理解,但时至今日仍以几条以不变应万变的大原则,就只能使民众产生“缺乏诚意”的感慨。

  因此,文章呼吁:将现阶段的“治乱”举措加以细化:一是划定合理收费的范围,明确在合理收费以外无政策依据的所有收费都属于违规,以解决多年来“治乱”政策一直回避的初中和小学的择校费问题;二是规定高中突破“三限”的收费如何清退,以及如何保障交纳了这笔费用者的子女的就学权利;三是必须向民众如实公示收费的一切信息,规定拒不公示或不如实公示者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四是规定举报违规收费属实后如何清退违规收费,以及如何保障举报者的子女的就学权利。(周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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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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