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一日电 (记者 翁阳)记者今日从央行获悉,日前央行、财政部、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办法》发布后,将选择一至两家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发行人民币债券试点,并视其情况予以推广。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已有三家知名国际金融机构获财政部批准,今年第一季度在华发行规模总计四十亿元人民币债券,这将是外资机构首次获准发行人民币债券。
业内人士称,《办法》的实施不仅可丰富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债券市场的开放发展,同时也可替代部分外资的直接流入,进而减轻人民币的升值压力。
无疑,允许外资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体现了中国政府开放资本市场的决心,但从《办法》内容看,监管层对于此番全新举措的谨慎心态跃然纸上。
《办法》要求申请发债的国际开发机构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十亿美元以上;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
《办法》还规定,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此间专家称,短期内中国限制了国外开发机构发债所筹人民币资金的外流,从长期着眼,是否允许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兑换成美元或其他货币在境外使用,即放宽资本流出限制,还需依据中国推进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整体战略和资本账户开放的总体进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