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 片|图片库|时 尚
汽 车 |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2005年03月01日 16:47

  中新社北京三月一日电(记者贾全欣)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今天开始实施。

  该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制定的。

  依照暂行办法,法律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被定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必须及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同时,国资委对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等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协调。

  办法强调,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完)

 
编辑:陶光雄】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