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8日电 据最新一期《财经时报》报道,上周五(25日)至本周一(28日),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在京举行。作为本次会议的重要议题,公司法修订草案将首次被提请审议。
这份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去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已讨论并原则通过。根据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常委会3次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2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因此,新公司法的出台,尚须再经4月及6月举行的会议,方能最后表决通过。
新法刺激投资
现行的《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底,于1994年7月开始实施。1999年12月底,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曾作小范围修正。
叶林认为,这部《公司法》出自经济转型时期,勾画出了公司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着许多问题。“最受非议的问题之一,就是忽视鼓励投资。”依据现行《公司法》,成立一家公司,在出资方式、出资规模以及股东人数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这种立法限制了大量小规模民间资本的投资,还明显地造成了内外资之间的差别待遇。现在要求平等地鼓励各类投资者直接投资。”
公司法草案已规定,一个人也可以开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万元。“其实,在现实中早有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依据现行《公司法》,股份公司要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公开发行股份要在15%以上。而修订草案已相应下调为3000万元和10%。在出资方式上,现行法规定了5种方式,草案中增加了股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并且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同时,国内投资者与外商一样,也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金。按注册资本数额不同,分为一年期与两年期,最慢可在2年内缴清。
放松行政管制
“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国务院发布了企业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体现出本届政府放松行政管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思想。这也指导着草案的修订。”叶林称。
这位任职于人大法学院的法学教授表示,在《公司法》之外,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近10年来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行政管制的内容。“这使得中国现有公司制度具有浓厚的政府管制色彩。”
现行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款。从而赋予了政府机关以最终决定权。“政府机关无约束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客观上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权,导致绝大多数投资者很难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叶林称。
证券法修改今年无望
依据公司法修订草案,在发行公司债券方面,已有实质性的突破,有限公司也可以发行,而不再是“国资”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特权。“这将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壮大,有利于非国有的公司通过债券融资。”叶林告诉《财经时报》,《公司法》虽对证券发行有所规定,但证券交易行为主要由《证券法》调整。
2004年3月中旬,在10届全国人大2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透露,证券法与公司法的修改都被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
“如果两个法律同时修改,那么很可能一部都出不来。所以就先出一部是一部。因为分歧和矛盾太多,新证券法今年出台可能性不大。”叶林说。
叶林所称的“矛盾与分歧”的利益各方,主要是指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利益各方。据了解,《证券法》草案将对诸如分业经营与监管、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条款作出修正。
不少专家认为,现行《证券法》关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在修改过程中必须给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预留法律空间。”(安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