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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首次发表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白皮书(全文)

2005年02月28日 10:25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8日发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全文如下: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00五年二月·北京

  目录

  前言

  一、统一多民族国家国情与民族区域自治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地位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四、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

  五、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历史性发展

  结束语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中国各民族之间人口数量相差很大,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55个少数民族人口为1044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中国各族人民都为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创造悠久灿烂的中华文明,推动中国历史的发展进步,作出了自己的重要贡献。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一、统一多民族国家国情与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后,就积极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成功地制定和执行了民族政策,团结并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1949年9月,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议,各民族、各党派代表共同协商决定,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通过了在当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专章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并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新中国之所以作出这一重大历史抉择,主要基于对中国国情的把握。(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

  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早在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就实现了国家的第一次大统一,随后建立的汉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进一步发展了统一的局面。秦汉在全国推行郡县制,统一法律、文字、历法、车轨、货币和度量衡,促进了各地区各民族的交流,奠定了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格局。此后,无论是汉族建立的隋(公元581-618年)、唐(公元618-907年)、宋(公元960-1279年)、明(公元1368-1644年)等朝代,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元(公元1271-1368年)、清(公元1644-1911年)等朝代的中央政权,都以中国的“正统”自居,把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最高政治目标。

  中国历代中央政权,大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因俗而治”的政策,即在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下,保持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形态。汉朝在今中国新疆地区设立的西域都护府,唐朝在这一地区设立的安西和北庭两大都护府,都只管理军政要务。清朝中央政权针对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对西藏则派驻藏大臣,通过册封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在新疆维吾尔族最集中的地区实行伯克制度;对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土司制度。尽管在旧的社会制度下各民族之间不可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关系,民族间也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冲突甚至战争,但是,中国历史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极大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不断增进各民族对中央政权的向心力和认同感。

  (二)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的110年间,中国屡遭帝国主义侵略、欺凌,中国各族人民陷入被压迫、被奴役境地。在国家四分五裂、民族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中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共御外侮,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特别是抗日战争(1937-1945年)时期,中国各民族进一步联合起来,同仇敌忾,抗击侵略,保家卫国。回民支队、内蒙古抗日游击队等许多以少数民族为主的抗日力量,为夺取反法西斯战争胜利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历史篇章。中国各民族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同时,针对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扶持下,策划、制造“西藏独立”、“东突厥斯坦”、伪“满洲国”等分裂行径,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在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中,各族人民深切体会到:伟大祖国是各民族的共有家园,只有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各民族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和发展进步;中国各族人民只有更加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三)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中国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也是各民族之间彼此交融的历史。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汉族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民族遍布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且主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但在内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都有少数民族居住。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面积广大,自然资源丰富,但与其他地区特别是发达地区相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优势的同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步伐,实现各地区的共同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地位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地位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之中。此后中国历次《宪法》修改,都载明坚持实行这一制度。2001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早在1952年,中国政府就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84年5月31日,在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决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和体现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使这一法律更加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其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它规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关系,其法律效力不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执行该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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