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5日电 25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有望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将对中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做出重大调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说,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制定本决定是必要的,目前的草案基本可行。
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每次代表大会上关于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的呼声愈发强烈。其中,九届四次会议有8个代表团的266名代表,九届五次会议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此项议案。
人大代表们历数司法鉴定种种弊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清,管理职能定位模糊,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公安、检察、法院都设有司法鉴定机构,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
王以铭说,新的决定草案采纳了各方面综合意见,明确将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为了与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变化相适应,保证鉴定的真实可靠,草案还增加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