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近日就司法领域如何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向《人权》杂志社记者发表了谈话。他认为,“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权的认识进一步得到深化,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明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条重要原则写入宪法。
肖扬指出,“人权入宪”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要求法院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努力实现“法庭面前人人平等”;二是要求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更加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三是要求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坚决贯彻当事人平等原则,防止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四是要求法院把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作为行政审判的根本宗旨,坚决反对“官官相护”。
在谈到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在司法人权保障方面采取的新措施时,肖扬说,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主张,要求全国法院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解决少数案件“告状难”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23项具体举措,各地法院也都纷纷采取了如实行远程立案、巡回开庭、预约开庭等措施;此外,全国法院进一步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困难的特殊群体打得起官司。据统计,两年来全国法院共提供司法救助46万多人次,减缓免交诉讼费超过20亿元。
肖扬说,中国一向主张全面的人权观,主张“一切权利都要依法保护,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权利之间保持有机的平衡。”他强调,对于少数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或者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人,如受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受到监禁的罪犯等等,也要依法保护他们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