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2日电 据《京华时报》报道,昨天,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批复:今后,国内纳税人在股权转让行为结束、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即使当事人双方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税务部门对已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将不予退回。
该批复决定,今后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当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将被视做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税务部门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将不予退回。(记者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