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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巨贪朱福忠索贿受贿1400余万 一审被判死刑

2005年02月22日 08:39

  中新社成都二月二十二日电(王鑫 杨杰)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索贿受贿一千四百余万元人民币的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原党委书记朱福忠,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朱福忠索贿受贿、贪污案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宣判持续近一个小时,被告人朱福忠一直神情黯然。

  成都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福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朱福忠原系成都市龙泉驿区区委常委、同安镇党委书记,中国西部阳光城开发总公司(简称阳光城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公诉机关指控朱利用职务之便,自一九九八年至二00四年一月索要和非法收受现金共计一千三百一十三点八万余元,并采用虚假收据平账等手段,套取该镇财政公款共四百一十二点零五万元,主要用于个人炒股。

  法院经审理认定,朱在此案中索贿合计一千三百四十四万元;受贿合计六十九点八万元,索贿、受贿金额总计一千四百一十三点八万余元;采用虚假收据平账等手段,套取该镇财政公款共一百九十七万元;挪用公款二十五点零五万元。朱将获取的赃款主要用于其个人炒股和集资、供他人开支等,而且大量赃款未被追回,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其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朱福忠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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