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青岛市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原局长于志军受贿案。法院判处于志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志军自1995年底至2003年9月,在担任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镇副镇长兼经济委员会主任、崂山区交通局副局长、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74次非法收受或索取单位和个人的人民币、美元、购物卡、手表、彩色电视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9万余元,其中5次索取人民币、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而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回了全部赃款赃物,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志军未上诉。(朱峰)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