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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负责人解读: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税?

2005年02月17日 11:39

  中新网2月17日电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的原有的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总体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欢迎。但对奖金征税具体计算方法,公众尚不太理解。为此,《人民日报》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请他就该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在谈到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政策进行调整时候,该负责人指出,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就产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单位把奖金分解,按月或者按季发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单位的年度考核,不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只规定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但未限定政策适用的次数,部分单位多次发放奖金,多次适用政策,导致不同单位之间税负的不公平,产生了税收漏洞,使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的政策难以准确落实到位。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一次性奖金征税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该负责人还指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新的方法计算纳税。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新的办法,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高于800元,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800元,就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8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他举例指出,一个人某月取得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700元。费用扣除额8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0,14300除以12等于1191.67,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1405元。如果该纳税人当月工资为9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余额为1200,适用税率为10%。通过计算得出全年奖金应纳税额为1415元,加上当月工资900元的应纳税额5元,该纳税人合计应纳税额为1420元。

  该负责人最后指出,这一政策的出台,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人某月取得一次性奖金12000元,当月工资1000元,按照原政策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应纳税款为12000元的20%,即2025元;而按新方法计算,应纳税款只有1175元,新办法降低了纳税人42%的税收负担。

  需要强调的是,那种认为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更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李丽辉)

 
编辑:姚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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