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7日电 《中华工商时报》今日刊载评论指出,《京都议定书》于2月16日正式生效。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个最主要的具体成果,《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在国际环保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给中国带来了非常现实的、严峻的挑战。
文章指出,虽然《京都议定书》没有规定中国的减排义务,但是,由于中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之一,同时,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关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第二承诺期的谈判即将展开,届时,中国不可避免地将成为谈判各方关注的焦点,很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
目前,中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述温室气体的排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幅度的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中国长期不承担温室气体控制义务,在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活动中将会遭受越来越大的压力。
文章指出,中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直面《京都议定书》带来的挑战。
首先,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中国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国际社会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努力和合作,积极履行签约国义务。
其次,不管有没有减排义务,中国都要积极探索保护环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办法。2004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越南表示,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在继续支持《京都议定书》模式的同时,探讨适合各国国情、并能充分调动各国积极性的对付气候变化的办法。有关专家为此提出两个原则性的建议:其一就是节约能源和尽量有效地使用必须的能源;其二就是加速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最后,积极应对即将到来的第二承诺期的减排谈判。《京都议定书》的面世有着复杂的背景。它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环境条约,而是同国际政治、经济、外交利益以及国家安全等紧密联系的、复杂的综合性问题。中国应该在谈判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立场,不回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但也绝不接纳任何形式的不平等的要求。
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但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