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国出口4383.7亿美元。这一年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59起,涉案金额22亿美元,仅占当年出口总额的0.51%。因此,“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十分有限。可见,我们不能过分夸大“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带来的对出口的负面影响。
据商务部提供的数字,从1979年8月欧共体首次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4年5月1日,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572起反倾销调查,总涉案金额186亿美元,中国成为遭受反倾销诉讼最多的WTO成员。国外反倾销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更严重的是在反倾销案中,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在核定倾销产品的成本时,不拿该产品的国内价来衡定,而是选取一个他们认为与中国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为替代,来裁定应征收的倾销税率。比如在最近尘埃落定的中国彩电倾销案中,美国选取印度为替代国,结果最高征税幅度达到78.45%。1993年欧盟对中国彩电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则选取了劳动力成本为中国20多倍的新加坡为替代国,结果导致几年后中国彩电在欧盟的市场份额丧失殆尽。如果中国被认为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就可以不选替代国,直接看出口产品是否低于国内价格即可。于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成了近来的一个热门话题。
一、中国应正确对待“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十分微弱
反倾销领域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因为其对中国的歧视性,因此中国企业和产品遭受了在反倾销领域的不公平待遇,导致中国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产品出口受阻。但是,遭受到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的出口额与中国整体出口额相比仍十分微小。2003年中国出口4383.7亿美元。这一年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59起,涉案金额22亿美元,仅占当年出口总额的0.51%。因此,“市场经济地”问题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十分有限,可见,我们不能过分夸大“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带来的对出口的负面影响,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应限制在反倾销领域,且仅针对那些在中国加入WTO前其国内反倾销立法中有“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和认定标准的成员。如果有WTO成员借此问题要求中国向其作出经济或贸易补偿,中国大可不必理会。要全力防止因中国解决“非市场经济”问题而被西方某些国家在政治上要挟,经济上讹诈。更不能为了“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以更大的经济代价换取对方的补偿。
(二)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任重而道远
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问题,复杂而敏感,不是单纯经济问题那么简单,牵涉很多政治、法律上的问题。
尽管中国有理由提出异议:形势今非昔比,入世后中国加快了开放和改革的步伐,市场经济框架已全面建立,就不该再受到“非市场经济”的歧视性对待。但美国国内的不少保守派强烈反对给中国“松绑”,理由很简单:这是中国应该履行的WTO承诺。另外一方面,中国制造业的迅猛发展,对外贸易顺差加大,引来“中国威胁论”泛起,一些保守主义者对这条东方巨龙怀有“天然的恐惧”。毫无疑问,中国在国际贸易上遭遇的不公平对待,贯穿了西方社会对中国依然保留的冷战思维和意识形态色彩。“打中国牌”已经成为美国政界惯用的手法,中美在不少问题上都存在泛政治化的倾向。其实,对于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政府部门的脉络已经十分清楚。即中国必须满足美国法律的六项标准,尤其是中国的劳工利益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将是美国关注的焦点。按照美商务部长埃文斯的说法:“美国的底线是市场力量,包括劳工标准和货币的自由兑换能够决定经济的走向,否则中国将仍然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俄罗斯曾同样与中国名列“市场转型国家”之列,但在“9.11”之后因其积极靠拢西方而先后被美国和欧盟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而作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WTO成员的中国,依旧没有被给予这一应得的地位。欧盟新吸收了10个东欧成员国,他们的产品一定程度上眼中国结构类似,一旦中国产品被逐出欧洲市场,他们就可能成为补充。同时,这也是对这些新盟友支持美欧军事行动的政治奖赏。可见WTO规则不仅仅是经济规则,很大程度上它还是政治游戏规则。因此,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将是未来一个时期内中国一项重要的外交任务和经济目标。
(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产品的出口问题。
即使我们取得了所谓“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也不意味着在反倾销应诉中我们的压力就大为减轻,同样,也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从此就可以不受欧盟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了。去年,欧盟新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一共有8起,其中涉及中国的有3起,其余5起均涉及到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和沙特等被欧盟认可享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
根据WTO规定,在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如果有关产品的贸易完全或实质上被出口国垄断,且其国内价格均由该国控制,那么进口方完全可以对该类产品使用替代国内价格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
由此可见,替代国内价格是在产品贸易或其国内价格被国家垄断的情况下适用的。而国家垄断并不是只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才有,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比如美国的一些国营企业就有被以替代国内价格反倾销的先例。尽管在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家垄断涉及的行业广度和深度不同,但只要有国家垄断价格并被进口国举证,就有强硬的反倾销手段。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刚刚超过临界水平,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仍然存在政府干预行为,很容易给他国产生“国家垄断价格”的印象。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对方举证政府干预价格,“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也难成反倾销挡箭牌,被告中国企业将有口难辩。
尽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如果不加速企业自身和产业的改革,完善企业运行机制,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并不会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而减少或消失。因此,中国不能满足于此,而应该继续深化改革,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化程度有更大的提高,才能真正远离反倾销。
二、中国面临的真正威胁
虽然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能使中国与反倾销“绝缘”,但这一地位仍需要努力争取。毕竟,中国时市场经济地位被承认后,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必须先证明中国产品的非市场经济条件,才能适用替代国价格。由于举证责任转移到对方,对中国强硬适用替代国价格将成为个案现象,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从这一角度讲我们还是要大力争取的。
但我们面对的挑战决不仅限于此。目前,基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世贸组织主要成员尚没有全面使用反补贴措施。按照美国的贸易救济法规,一旦美国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那么,美国就既可以对中国企业提起反倾销控诉,又可以提起反补贴控诉。
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就“善意”地提醒:中国没有必要去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因为那会招致比现在更大的压力一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重攻击。从美国对已有的反补贴案件的调查看,中国产品要想在反补贴调查中获胜,比反倾销还要难。“国马上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显然是弊大于利。”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在出席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37届国际大会时作出上述表示。她说“在你们想得到某种东西之前,干万得小心”她这句话的意思是,建议中国在希望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之前,好好考虑一下,获得这个地位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如果马上获得这个地位,将使中国同时陷入欧美的反倾销控诉和反补贴控诉的双重威胁中。本来你们只需要面对其中的一个。”巴尔舍夫斯基说。
巴尔舍夫斯基以美国的“反补贴法案”为例解释说,根据有关法案,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也就是说,作为贸易救济手段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对目前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并不适用。这对美国来说就意味着,针对中国可以合理使用的贸易救济手段就只剩下了反倾销调查一种。一旦中国被认可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就不仅要面对欧美的反倾销法案,同时还要应对反补贴法案。
“中国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它的行业可能会在反倾销应诉时受到更为苛刻的待遇,是不利的一面。但较之被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后在反补贴上遭遇到的损失,仍然是后者为大。”巴尔舍夫斯基认为,这种法律后果(反倾销与反补贴相互累加)对中国的影响将非常大,而且影响范围广泛。这实际意味着,中国任何享受了政府补贴的行业和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出口时将首先面对这个问题。
在对反补贴调查进行应诉时,必须把那些补贴的价值算出来。“但由于中国现在很多领域尚有行政控制因素,所以,无法确切地算出来这个补贴的价值到底是多少。”巴尔舍夫斯基进一步指出,在中国,很多国有企业都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特别待遇,比如用水、用电、土地租金、税收等。“中国非常希望自己的发展和市场能被国际社会认可,可以理解。但具体到‘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个问题时,我仍然认为,中国应该从务实的角度仔细考虑一下其中的利弊关系。”
巴尔舍夫斯基的话让人觉得有点儿得了便宜卖乖的感觉,不过巴氏的谈话在另一方面也提醒了我们,一旦欧盟和美国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既可以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控诉,也可以提起反补贴控诉,中国将面临更大的挑战。目前,我国在纺织、彩电、服装、家具行业遭受的反倾销诉讼最多。可以预计,如果实施反补贴,将会扩大到更多的行业。
对中国的贸易摩擦而言,还有另一个致命的武器——“特别保障机制”。
从世界范围看,贸易保障措施的立案较反倾销发展更加迅速,自1995年至2002年,全世界年内反倾销的立案数量从156起增加到285起,而同期贸易保障措施的案例,则从2起增加到132起,发展势头盖过反倾销。
同时,由于贸易保障措施可以在一个案例中对多种产品同时实施,且其对象是该类产品本国市场上所有的进口国家。所以刘建伟认为,实际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已经超过了反倾销。
由于保障措施调查程序比反倾销调查程序简单,没有计算倾销的内容,所以很多国家更愿意选择使用保障措施手段。
而特别保障措施(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也简称“特保措施”)则是针对中国的,也更加容易被采用的贸易保护机制,且带有更强烈的歧视色彩。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相关规定的, WTO成员可以在“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对其国内市场造成扰乱或产生重大贸易转移”时,针对中国进口产品采取的限制措施。
这是和“市场经济地位”一样,在中国加入WTO谈判中妥协的产物,但是它比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影响更加巨大。因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只有在反倾销调查中适用,反倾销立案调查过程要复杂得多,你要证明存在倾销、对本国产业造成了伤害、在伤害和倾销中存在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而特保措施则容易得多,只要它认为你的产品对他的市场造成了扰乱,就可以直接对你的产品进口进行限制。这几乎是“顺手就来”的手段,而且具有更大的“自由度”。
“特保措施”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成为国外对付中国产品出口的主要的工具。据介绍,2003年,国外对中国实施特保措施的案例有10个,其中5个是美国提起的。
因此,我们目前不应把注意力完全放在“市场经济地位”上,面对反倾销应诉的重负,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反补贴措施的应对。同时,我们也要学会采取“以毒攻毒”的手段,来反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正待遇。相对于近几年平均每年近50起被诉倾销,中国国内对进口产品提出的反倾销案件要少得多,自1997年12月首次提起反倾销申诉以来,截至到目前,中国企业对进口产品申诉并立案的反倾销案共30起(其中85%限于化工、钢铁两个行业),而经常因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被选定为替代国的印度,仅2002年,即提起了80起反倾销调查。这是我们还并不熟悉的工具。
来源:商务部研究院《中国外资》2004年第12期 作者:韩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