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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业务指南明确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操作规范

2005年02月15日 19:22

  中新社北京二月十五日电(记者李鹏)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十五日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并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操作规范。

  去年十月中国保险机构投资者获准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以来,中国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已出台数份实施配套文件,上述指南的出台标志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操作技术问题已得到解决,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将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十五日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为其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

  监管部门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应当遵循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所有传统保险产品和分红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投资者上年末总资产的百分之十,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单个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总额,申报的股票数量分别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申购股票后,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据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视同境内保险机构法人管理,可按规定办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等有关手续。

  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涉及的账户管理、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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