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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立法涵盖三个因素 适应中国经济发展

2005年02月07日 12:20

  中新网2月7日电 光明日报报道,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在谈到今年外贸工作新任务时说,中国要改变对外贸易的管理方式。于广洲透露称,力争能够在今年年内出台《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出台将更有利于形成进出口贸易的良性秩序。

  据介绍,《反垄断法》是中国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根据十届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的有关职能划归商务部,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反垄断法》的起草任务也转由商务部承担。

  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介绍说,起草过程中,商务部起草工作小组赴十多个省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听取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对反垄断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翻译了美国等20多个国家立法资料,多次召开国际研讨会,并赴国外进行立法考察和交流,广泛征求了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中外专家的意见。

  尚明表示,商务部在起草反垄断法的过程中,首先要立足国情,考虑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由于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运作方式等不完全等同于国外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再加上中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以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此外,要体现国际通行规则。市场经济国家有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做法,中国要大胆吸收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通行做法和规定,对于他们走过的弯路,要引以为戒。最后,要体现对外开放。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各国竞争立法与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相衔接,更多地从国际市场角度考虑反垄断问题。

  据了解,在国际上,通过反垄断法确定一国竞争政策的做法相当普遍。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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