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7日电 人民日报报道,2月2日,湖南省发出首个“限制高消费令”。恶意逃债、欠账不还的11名自然人和5家单位在媒体上曝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此次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的对象是恶意逃债、欠账不还者。对自然人的限制:不得乘坐飞机、出租车,驾驶及乘坐小轿车,不得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不得在宾馆、酒楼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的范畴。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限制其抵押、转让、赠送他人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公款在宾馆、饭店等高消费场所消费;限制其使用轿车、不得在单位报销火车卧铺、飞机等消费;限制其单位年度分配花红;其单位财务状况须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随时接受审计。
法院还公布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老赖”违反上述规定后的处罚办法,以及举报电话,号召社会各界协助监督。芙蓉区法院副院长吴雪辉表示,“限制令”虽列举了高消费行为,但不可能包罗万象。总的原则是,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一切消费行为,都将被视为高消费行为,从而受到法院的限制。
“限制令”初衷:破解“执行难”
吴雪辉称,从近年来民事审判实践看,强制执行的案件大幅上升,难度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被执行的人难找、执行的财产难寻、协助执行的机关难求、可执行的财产难动。限制高消费的初衷是降低债务人的社会公信力,让“老赖”成过街老鼠,从而降低案外人与其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风险,促使债务人主动、自觉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长期从事执行工作的芙蓉区法院法官戴波认为,一边拒不还钱、一边花天酒地的“老赖”之所以越来越多,暴露了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此次湖南发布首个“限制高消费令”时,不仅在媒体上公布了“老赖”的姓名、住址,还公布了举报电话以及法院将依法采取的措施,就是想借助媒体和群众的力量,共同监督,破解执行难。
热烈反响呼唤社会诚信
“限制令”发出后,举报电话响个不停。长沙某公司负责人许先生曾遭遇过恶意逃债。对于法院这一创新之举,许先生拍手叫好。许多申请执行人纷纷要求法院将自己申请执行的对象列入“限制高消费令”中。更多的群众则呼吁政府职能部门与法院协作联动,共建诚信社会。
周某上了这次“限制令”名单。按照2001年6月15日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周某应当支付17万余元给另一方诉讼当事人,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周某长期下落不明,法院多方查找仍没有找到其财产,执行陷入僵局。“限制高消费令”签发当天,周某因打手机被群众举报,法院查实后,决定对其拘留15天,成为限制令发布以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人。
限制令发出4天来,被公布的16个限制对象,近半数已采取不同方式,主动与法院或申请执行人联系,表达还钱意向;4名限制对象已将部分款项交到了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手中。限制高消费令发布后产生的社会效果,远远超出预料。
芙蓉区法院负责人表示,他们将把限制高消费令尽快发给各宾馆等高消费场所,尽快查实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手段。他们还将在1号令的基础上,陆续曝光其他拒不执行判决的“老赖”。
社会联动:让“限制令”一路走好
“限制令”的发布也引起有关专家争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屈茂辉认为: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但对什么是“高消费”,要有科学明确的定义。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先福则认为,“限制高消费令”是一种司法尝试,很难说能在哪部法律中找得到具体条文。律师秦希燕担心,将“老赖”的姓名、单位、住址在媒体上公布,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权。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张小林认为,公布拒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对于诚信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会引起足够的警惕,从而在经济贸易交往中减少风险。张小林也提醒,法院应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在刊登拒绝执行人名单时最好区别案件,分类进行,谨慎处理。
更多的法律界专家则认为,“限制高消费令”的积极意义,更多的可能还在于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谁违背社会公平,谁践踏诚信原则,谁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限制令”不是法律和社会面对恶意行为的无奈,而是一种极为机智的对策。专家们也呼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不是法院一家之事,政府应起主导作用。“限制高消费令”能否一路走好,关键在于社会联动。(人民日报;周立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