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扰中国女性的性骚扰问题将有法可依:全国妇联完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并报送国务院。该修正案明确禁止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和性骚扰。这是中国第一次将性骚扰写进法例中,因此颇为起舆论关注。
性骚扰是文明社会的肿瘤,是男权社会的遗毒。其受害者之众超出一般人的想象,最近一项针对北京市民的调查表明,女性是遭遇性骚扰的最主要群体。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曾遭性骚扰的人多达71%,其中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
对性骚扰进行立法加以惩诫是必要的。有不少国家都用法律形式禁止性骚扰。美国是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国家,并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性骚扰行为的专门法规。除了美国以外,已经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
对性骚扰进行立法是法治的进步,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不过,在细节上,把性骚扰的受害对象定位于女性,禁止性骚扰的立法只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没能把男性同胞也囊括其中是不全面、不公平的。
虽然在社会上,女性受到性骚扰的机会远远大于男性,但男性受到性骚扰的情况也不是绝无仅有!男性也可能会受到同性、异性的性骚扰。如在一些以女性为主的工作场合、一些女性当主要领导的单位、一些与不道德性交易女性打过交道的、未成年的男性也有受到女性骚扰的可能,如原深圳罗湖公安分局女局长就经常暗示、接受男下属的性贿赂;随着社会对同性恋的宽容,同性恋的泛滥,男性还可能会受到同性的骚扰,媒体也不时有这方面的报道。
如果男性受到性骚扰,想寻求法律的保护,怎么办?难道也找《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成?
法律是冰冷的、僵硬的,现实是沸腾的、鲜活的,法律永远跟不上现实的步伐,这是一个普遍规律。为了把这种矛盾调和到最小的程度,这就要求一方面立法者必须有前瞻的眼光,有足够的智慧,尽可能把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都纳入于法律的视线内;另一方面,用简约主义来实现法律外延的最大化,因此法律条文宜粗不宜细,这样的法在施行过程中才不至于漏洞百出,才会在实施过程中树立起法的尊严与威信,才有可能是善法。
如美国联邦法院就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没有明确的主体与受体,因此适用于不同的性别,也适用于任何情况。
因此,笔者希望禁止性骚扰不只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而是入《刑法》,让所有的公民都可以对性骚扰说“不”!
(稿源:红网;作者: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