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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妻子毁了自己的初恋 男子索赔20万青春损失费

2005年02月04日 14:37

  中新网2月4日电 据金陵晚报报道,南京一女子因无法忍受丈夫的暴力要求离婚,却被丈夫开出的高额青春损失费吓倒。无奈之下,她将丈夫告上法院。庭上,丈夫称自己之所以要青春损失费,是因为他的初恋被妻子毁了。

  年近三十的华英玲家住溧水县某村,华英玲说,1997年9月,她因工作关系与史小刚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颇有好感,遂确立了恋爱关系,几个月后闪电结婚。

  婚后,她发现曾经爱他的史小刚变了,常常无故对她发火,只要她一反抗就会遭到殴打。无奈,她只好离家到山东打工,后在父亲的劝说下,她决定给史小刚一个机会,于是回到家中。可惜,她的离家并没有换回丈夫的关爱,2000年9月,她再次离家出走,夫妻俩从此分居。

  庭上,华英玲对法官说:“我们曾准备协议离婚的,可是他却向我索要青春损失费,因为他开的价太高,我没法给。”

  对于自己为什么索赔青春损失费,史小刚给出了他的解释。他说:“我和华英玲谈恋爱之前,我有个对象,那是我的初恋,相处了6年,感情很好。认识华英玲后,在她多次请求下,我才结束了那段感情,开始和她相处。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从来没有打骂过她,也从来没有移情别恋,我的心血和青春都投在她身上了,而且我的初恋可以说是被她毁了。所以,如果她坚决要离婚,就应赔偿我青春损失费20万。”

  法院审理查明,华英玲与史小刚于1997年9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基础尚可。1998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0年9月,华英玲外出打工,其间回过几次家。2002年,华英玲起诉离婚,被法院判不离。2004年9月,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数次出走,与被告难以共同生活,并常为家庭琐事争执,不能互谅互让,已无和好的可能。而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据此,判决准许二人离婚。(陈菲、轩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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