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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总公司涉破坏环境 环保总局处罚并限期整改

2005年02月02日 10:41

  中新网2月2日电 法制日报消息,记者本月1日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国家环保总局在公开叫停30个特大型建设项目后分别向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包括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负责建设的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三峡地下电站、三峡工程电源电站在内的8个项目没有执行停建的规定。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向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发出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国家环保总局在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告知书中,重申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法律规定,而后在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指出:“你(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公司‘三峡地下电站(总装机4200MW)工程项目’和‘三峡工程电源电站(100MW)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25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环保总局限改通知书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三峡地下电站(总装机4200MW)工程项目’和‘三峡工程电源电站(100MW)工程项目’停止建设,并于2005年2月10日前向我局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书面申请。”

  国家环保总局发出的告知书说,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中国三峡建设总公司如对国家环保总局的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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