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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原副厅长张永敏因受贿被判三缓四

2005年02月01日 09:23

  中新网2月1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司法厅原副厅长张永敏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张永敏(男,1956年5月4日出生)于1995年下半年与成都新建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建昌相识。2003年4月下旬,张受之托,找到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屈强,要求其尽快起诉刘平昌案。5月初,张再次受刘之托,找到屈,要求将本已由高新区检察院受理的刘平昌案转交青羊区检察院起诉。后张于2003年9月收受了刘所送的人民币4万元。

  法院认为,张利用其担任司法厅副厅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刘建昌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刘所送人民币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公诉机关认为张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退赔了全部涉案赃款,且经法庭查证属实,故对其从轻处罚。(魏文静、陈怡)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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