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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副部长张军以学者身份发表的一番讲话,再度引发各界对死刑存废问题的关注
据新华网报道,1月16日,司法部副部长张军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说,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
张军的话引起了各方对死刑改革的再度猜测。据本刊求证,这一席话,只代表了他作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个人学术观点。但数月以来,关于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动议受到学界和媒体广泛关注。
废除死刑:学者与民间意见相左
这已经不是中国司法界官员就死刑问题首度发表看法了。据本刊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已有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司法部副部长张军以及多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先后就死刑存废或限制问题发表意见。
其中,曹康泰在2003年11月举行的德中第四次法制国家对话上的表态最为直接:中国从长远来看要废除死刑。有专家对本刊指出,死刑存废问题的共识正在深化。
这一深化是在国际背景的不断变化下产生的。据英国牛津大学著名犯罪学专家胡德教授的统计,截至2004年10月,共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至少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个国家。
而国内学界在死刑废止问题上也已达成相当共识,绝大多数的学者认为死刑应该废止。在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学界亦有激进(一步到位)与渐进(分阶段取消死刑)的路线之争。由于后者更多考虑到了中国取消死刑的现实困境,为更多学者接受。
但法学工作者的主张,最初起到的作用更多停留在启蒙层面,并未得到大多数民众的呼应。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易延友对本刊说,由于死刑存废的理论抽象,为普通民众广泛接受尚待时日。据1995年的一份抽样调查报告显示,赞成废除死刑的中国民众仅0.78%;另据2002年的一份抽样调查显示,88%以上被调查者反对废除死刑。
在犯罪高峰未见减缓的现阶段,国家惩治犯罪的需要和民间反对废除死刑的呼声,使得学界废除死刑的主张较为孤立,其实施也面临着很大的难度。对此张军表示,在实践层面全面废止死刑在我国现阶段是很难的,我国的刑法要考虑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改革的现实困境
在废除死刑暂不可行的前提下,对死刑适用的改革,成为法学家们更多考虑的方向,包括减少死刑的适用,增加长期刑期等改革措施均被提出。
死缓变无期(徒刑)、无期变有期、有期再减刑、减刑变提前释放……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政法部门对“假(释)、减(刑)、保(外就医)”中的违法现象的清理和纠正,再次引发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据《新京报》引述张军的话称,司法部最近对我国的刑罚执行效果进行了统计,发现很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大多都只关押十五六年就释放出去了。
另有做过相关调研的学者称,实际上死缓也好,无期也好,一名这样的罪犯服刑期一般只有8年左右。还有学者经过研究后对本刊说,甚至可以通过将长期徒刑除以二这样的“公式”,来计算被处以长期徒刑的罪犯的大概实际服刑时间。
有些时候执法不严密,使得被判死刑以外其他刑罚的罪犯受到的惩处,被打了折扣。因此,一方面减少死刑适用,一方面严格刑期的执行,有助于构建更为完整的刑罚梯度。
在这一背景下,《新京报》引述张军的建议说,应该改革我国的刑罚制度,增设20年、30年的长刑;今后涉及人身权利的犯罪,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至少应当关押25年以上。当罪犯55岁左右释放出来后,犯罪激情就没有了。张军说,设立了长期刑后,死刑在审判机关自然就会减少适用。
在一些学者看来,这一主张在理论上无懈可击,但在现实操作层面,却有相当的难处,几可用牵一发而动全身来形容。
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有不少学者建议将有期徒刑上限由15年上调至25年,但因虑及监狱承载力的问题,遭到监狱系统代表的反对。而且,罪犯的增加,必然带来管教人员数量的同比增长。
此前,曾被媒体广泛关注的死刑核准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的问题,因最高法要相应增加行政成本,也使操作平添阻力。
实际上,专家近年来所提有关死刑改革的建议很多,包括以三审制代替现行的二审终审制(涉及死刑时,二审终审制加死刑核准制)、将公民权利置于首位以防止死刑适用过度、增加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等。
但有熟悉内情的专家对本刊说,决策者在现阶段更多考虑的是死刑的威慑作用,这一思路无疑将决定死刑改革的方向和时间表。
死刑程序或有改革
在法学界人士的眼中,中国死刑问题的其中一个是涉及死刑的罪名太多。据统计,有68种罪名可判处死刑。
也正因此,胡云腾教授等人提出了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即用100年逐步废除死刑)。其中,削减实体法关于死刑的罪名(减少至15个左右)和完善死刑的相关司法程序是最基本的思路。
还有学者提出了分阶段走的办法,即首先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然后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最后全面废除死刑。
据本刊了解,目前死刑改革方案,在决策者处远未定型,其中,关于死刑实体法范围的缩减,尚不在考虑范围之内;最有可能出台的举措,是加强对死刑的程序控制。
首先是死刑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1983年,为配合当时的“严打”,也考虑到人手的不足,最高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下放至地方高级人民院。后来,《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就此有专门规定。
但这一举措至今已颇受诟病。首先,《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此项问题的规定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够一致,后两者均规定死刑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
其次,实际操作中,二审与死刑核准二者合一,其权力均属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使死刑核准程序的效用大打折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去年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中,最高院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其中改判的比例接近三分之一。而地方高级法院改判的比例,仅1%。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或有助于“少杀慎杀”。
另一项举措是严格死刑案件中的程序保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关于程序的规定,对实现慎用、少用死刑当有积极推动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对本刊说,在现阶段,更为根本的则是刑罚的社会效用问题。在他看来,正是上游预防措施的不力,比如腐败,才导致问题向下游汇集,这也是刑罚不能承受之重的原因。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杨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