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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超载职权有限 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将修订

2005年01月28日 08:36

  中新网1月28日电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城市工作处汤晋苏处长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转型,城市居民委员会面临着不少现实难题,主要表现为职能超载、职权有限和角色尴尬。”

  据介绍,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1949年12月最早出现在杭州市上城区,截至2003年年底,共有77518个居民委员会,124.4万个居民小组,社区居委会干部近40万人。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出现了许多新的领域,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负载量越来越重,职能超载。

  首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以及机关单位后勤体制的改革,使得各单位将自己原来承担的政治行政职能、社会职能剥离出来,回归给政府和社会。在目前我国社区民间组织不发达的情况下,现有的比较成熟的居民委员会体系几乎成了惟一的接受主体。其次,随着人口的老龄化、无单位归属人员以及外来人口的增多,给居民委员会增添了更多的管理、服务工作。再次,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了管理重心下移,由此带来了原来实行条条管理的很多部门将任务下放到社区,给社区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内容。

  我国目前的居民委员会体系不仅承接了单位剥离出来的职能,还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领域;不仅要承担社会功能,还要承担行政功能,甚至有些社区还承担部分经济功能。居民委员会体系的职能已经大大超载,但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另外,由于“条块分割”的存在,居民委员会的能力十分有限。居委会一般没有财务支配权,其支出项目要由街道办事处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上下级”关系的色彩很重。在一些地方,城市基层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不是给予“指导、帮助和支持”,而是把社区居委会当做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经常下达指令性行政任务。有的地方把社区物业管理与社区居委会混为一体,或者用物业管理机构替代社区居委会,经常引起扯皮或冲突。

  职能超载,但职权又十分有限,使得居委会的角色出现了尴尬。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实际上被虚化,变成了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工作的承受层、操作层和落实层。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得不到实现,导致居委会法律地位的悬空,不能体现居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因而也就很难赢得居民的认同。

  居委会对上过分依赖,而向下不能真正深入到居民中去,这种被动的局面长期下去将造成政府权威在基层支持资源的流失。尤其在出现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后,居委会的工作面临着挑战。

  汤晋苏介绍,全国人大已将修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列入了“十五”立法规划,民政部已形成草案送审稿。草案规定社区的范围是居民委员会的辖区,规范了居委会与城市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明确要求“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委托居民委员会承办的事项,应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增补了建立协商议事制度的内容,明确了居委会与社区单位在社区建设上的共驻共建关系。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等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王亦君)

 
编辑:陶社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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