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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前司法部长自述:我为什么希望为萨达姆辩护

2005年01月25日 18:46

  中新网1月25日电 据美国《洛杉矶时报》报道,曾经在1967至1969年间担任约翰逊总统的司法部长的老资格律师兰西-克拉克于今日在《洛杉矶时报》发表一篇题为“我为什么希望为萨达姆辩护”的评论文章,讲述了自己近期的一些经历,从纯粹司法公正的角度阐述了自己希望为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辩护的理由。现将该文编译如下:

  上个月月底,我前往约旦首都安曼与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的家人和辩护律师进行了会面。在会面时我告诉他们,我将会以任何我能做得到的方式来帮助为萨达姆进行辩护。

  在我向萨达姆家人和辩护律师表态的消息传回美国国内之后,这一消息立刻引起了轰动。一些新闻报道媒体对我所说的话相当好奇,也有一些媒体持批评的态度,但是大部分媒体只是对我所说的话表示轻视或者是贬损。有的媒体甚至报道说:“又是兰西这个老头子!这难道不是一种耻辱吗?他以前还当过美国的司法部长呢!看看他现在到底在做些什么!”

  那么,在这里就让我解释一下我为什么希望为萨达姆辩护,解释一下我这么做是与我一生秉持的原则是相一致的,解释一下我为什么会认为这是我现在应该做的正确的事情。

  萨达姆-候赛因和其他前伊拉克政权的官员现在必须要找到他们的律师来帮助他们进行辩护,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对加在他们头上的战争罪这一罪名进行辩护。不管是国际法还是美国宪法都保证了犯下罪行的人员拥有有效的合法辩护权。这一点在一些具有高度政治性的案件当中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在那样的情况下真相和正义往往是很难实现的。实际上,现在的伊拉克形势就是如此。伊拉克战争已经造成了数万伊拉克人的死亡,而且伊拉克平民的一些生活财产也在不断遭到损坏。发动并监控整个战争进程的布什总统此前已经表明了他对萨达姆的憎恨之情,布什曾经公开声称对萨达姆处以死刑是适当的做法。

  美国,特别是布什政府策划实施了整个推翻萨达姆政权的计划,并且在对萨达姆进行定罪的过程当中有着很明显的政治利益在里面。因此,要对萨达姆进行公正的司法审判难度显然是相当大的,但是这一点对于伊拉克未来的民主进程却是至关重要的。对萨达姆的审判将会写入历史,它还将会影响到整个世界范围内的暴力活动的进程,也将会对那些希望在伊拉克内部寻求和平的人们的愿望造成深远的影响。

  萨达姆-候赛因已经被非法关押了一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他一次都没有见到自己的亲人、朋友或是他自己挑选的律师。虽然世界人民已经在电视上见到他多次,但是他很显然被隔绝了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周围部满了美国军队,而这些美国军方人员此前却曾经在阿布-格莱布监狱和关塔那摩监狱对犯人进行过虐待。

  在萨达姆自己挑选的律师与他进行直接、全面、秘密的接触之前,为萨达姆进行辩护的准备工作都无法开始正常进行。因为只有律师与萨达姆进行全面的接触,他们才会有时间来对整个案件的性质、起诉内容的组成和法庭的组成情况进行充分的讨论,然后法庭才能对萨达姆进行指控,萨达姆才能够在法庭上对整个案件表达他自己的想法与观点。最后,萨达姆的辩护律师必须获得充分的时间才能够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争取承担好为萨达姆辩护的工作。

  萨达姆的辩护律师团、助理人员及调查人员必须要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开展工作,不能受到外来力量的干扰,并且相关方面必须确保萨达姆在被关押时生活情况良好,能够让萨达姆完全参与为自己辩护的整个过程。

  国际法要求每一个刑事法庭的组成都必须是称职、独立和公平的。而伊拉克特别法庭则缺乏所有这些必要的因素,在概念上它就是违法的,因为这个法庭是由一个非法占领伊拉克的力量组建的,正是这一力量此前一直在把萨达姆妖魔化,摧毁了萨达姆领导的伊拉克政府,现在这一力量又打算动用法律的力量来谴责萨达姆。

  美国对待、隔绝萨达姆并组建伊拉克特别法庭来审判萨达姆的做法已经摧毁了人们对于合法、公正甚至是庄重的一种期望。美国这么做的意图是要以一种不公平审判的方式来证明萨达姆是有罪的。其实,当初美国任命沙拉比的侄儿负责审判萨达姆的法庭来对萨达姆进行审讯就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因为在此之前沙拉比的侄儿才刚刚回到伊拉克与美国前国防部副部长道格拉斯-费斯合伙开了一个律师事务所,而道格拉斯-费斯此前是极力怂恿美国推翻萨达姆政权的鹰派人士的代表,也是美国伊拉克战后重建的主要策划人。从这些方面来看,这个审判萨达姆的特别法庭无论是在概念、人员组成、资金和职能上都是由美国选择的,并且一直受到美国的操纵,因此它的审判行为必将会被美国的愿望所左右。所以说,对审判萨达姆的特别法庭进行改革是不可能的,这个特别法庭开展审判工作不管从事实还是外表上来看都将会造成破坏正义的后果,它必将在伊拉克境内引发人们对美国占领伊拉克这一事实的更多仇恨和动乱。因此,只有另外组建一个完全称职、独立和公平的审判法庭才能够对萨达姆一案从法律的角度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在对萨达姆和其他伊拉克前高官进行审判的过程当中,有关方面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审判过程当中出现歧视或者偏见的现象发生,防止这一现象影响到最终的审判结果。这将会是一个主要的挑战,但是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能够更容易让人接受的办法了。

  最后,如果要使法律规定下的司法公正有意义,任何一个对萨达姆和其助手进行审判的法庭都必须具有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力,只有它同样有资格对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导人、美国的军方人员、英国和其他国家参与侵略伊拉克行动的人员进行审判,这样一个法庭才有资格对萨达姆进行审判。

  没有任何国家、任何个人可以驾凌于法律之上,为了真正实现和平,我们必须结束那种“胜者为王败者寇”的时代,不能让一切“正义”成为强者的专属权利。为萨达姆一案进行辩护对于追求真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其历史意义也不言而哈。如果最终选定哪一个律师出庭为萨达姆进行辩护,他必须是称职并且有能力完成这一任务的,他还必须把此项任务作为他的最高职责来加以履行。(章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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