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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行政问责规定反响强烈 专家:尚需出台细则

2005年01月24日 08:43

  中新网1月24日电 1月19日,《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通过。该规定在海南引起强烈反响。

  《人民日报》报道,根据规定,海南各级行政官员凡出现决策失误、违法行政、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等四类情形,将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6种方式的问责。

  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的主体为省人民政府,问责的对象为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时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暂行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乡长、镇长或者街道办事处主任进行问责。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的省人民政府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对本系统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海南省省长卫留成,曾在1个月内做了57个批示,但检查发现只落实了两件。一向和蔼亲切的卫留成,没有拍案而起,而是“幽”了自己一“默”:“原来不知道当省长是干什么,现在知道了,就是开会、讲话!可是谁来落实,怎样落实?”这一问,问出了海南省政府行政体制大刀阔斧的改革,问出了问责新规定。

  对新规定,众多省直行政机关干部第一反应是:做与不做、做多做少、做好做坏、有没有结果都一个样的“舒心”日子,真的要结束了。因为《规定》中就连未能按时完成交办事项和工作任务,都纳入问责之列。

  定安县县长孙颖坦承认为,问责新政,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她认为,“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行政首长分为各个级别,行政责任应该具体分解。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层面的行政首长”。

  据了解,在《规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市、县长们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党政不分,违法行政等问题有些并非来自行政首长的决策,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把板子都打在市、县长身上,显然有失公允。为此,在正式出台的《规定》中增加了一条:如被问责的情形涉及其他非行政领导,也将追究或建议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据该省政府政策研究室负责人透露,目前正研究制订《社会评议制度》,拟把社会各界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评议,纳入到行政问责体系中来。

  海南大学校长、著名法学专家谭世贵教授说,官员问责作为构建责任型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践行路径,其效果还有待观察。他认为,涉及具体事情,谁需要问责,谁不需要问责,问责的力度如何,尚需出台相关细则,否则打起“小官司”来,将没完没了。(贺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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