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1日电 1月20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施。人民日报援引人事部、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与以往各地各部门执行的体检标准相比,新标准更科学化、更人性化,也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具有四大特点,凸显人文关怀:
一是取消相貌等外在因素的限制。目前各地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各不相同,有的对身高提出了要求,有的对面部畸形、牙齿缺损等作出了限制。考虑到这些因素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通用标准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鉴于公务员职位千差万别,通用标准提出,对于一些对身高、相貌有要求的特殊职位,需经录用主管部门批准或在招考简章中规定。
二是对残疾未作表述。对此专门征求了全国残联的意见,通用标准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考虑体检标准是基于职位的要求,只要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残疾人也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这与《残疾人保障法》相衔接。
三是规定了复检的程序。复检问题是用人单位和考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经征求各方意见,通知中规定了复检的程序。主要基于:复检作为一个程序,对于维护考生和用人部门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规定复检程序是必要的。同时,为保障双方平等权益,减少争议,提高行政效率,通知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是对乙肝问题作出了科学的表述,即“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根据这个表述,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标准中是合格的,在政策层面解决社会上对乙肝问题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