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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 江苏一禽兽教师由12年刑被改判无期

2005年01月21日 10:04

  中新网1月21日电 据南京晨报报道,一审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的江苏溧水小学教师施某强奸学生一案,经南京市检察院抗诉,近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查,1996年至2001年间,在溧水县某小学任教的教师施某趁一些学生在教室午睡之机,对两名未成年女生多次进行强奸。此外,施某还多次对多名女生进行猥亵。2004年2月18日,因被害人告发,施某被抓获归案。

  经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施某的行为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于2004年5月28日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7月1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某的行为虽构成强奸罪,但不属于情节恶劣,认定施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特殊的师生关系,施某利用教师的特殊身份,在教室等公共场所对学生多次进行强奸,且有多名学生发现并议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属于情节恶劣,决定提出抗诉。

  2004年12月1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施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崔洁、水金、王娟、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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