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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赵林受贿案终审被判12年

2005年01月18日 11:09

  中新网1月18日电海南省高院近日对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赵林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新华网消息,赵林案曾于2003年10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一审判决,赵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受贿别墅予以没收,对来源不明巨额财产人民币79697279元、美元158161元、港币264570元予以追缴,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涉及此案的张勇因滥用职权、行贿以及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李国贤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石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洪瑛因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梁兵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詹慈泉、翁诗侠、李铁刚3人因帮助伪造证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宣判后张勇、梁兵等人当庭表示要上诉。

  2004年7月21日,此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张勇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购车、是否存在行贿行为,赵林接受的28.5万元是主动索贿还是被动受贿及赵林接受张勇的空调和沙发是否属于受贿等进行辩论。(王瑜)

 
编辑:陶社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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