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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府行政行为涉及群众利益必须举行听证

2005年01月17日 11:09

  中新网1月17日电 华西都市报消息,为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四川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如要作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并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前,必须举行听证。

  据了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听证,都应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群众推举的代表,将可能优先被定为听证代表。

  四川省政府规定,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听证: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法律规定必须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听证机关在举行听证30天前,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参加听证的申请,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将优先被确定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的代表有权在听证结束5天之内查阅听证笔录,如果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或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刘云飞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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