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7日电 根据法制日报报道,在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卢建平教授认为,中国在法律条文当中明确地规定了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反腐败的防线过于靠后,这一数额标准应当取消。
卢建平认为,《公约》所针对的贿赂罪,不仅包括了行贿,也包括了受贿,在行为表现形式上,不仅包括了直接给予,也包括了间接给予,不仅包括了实际给予,还包括了许诺给予,提议给予。贿赂犯罪的对象,也扩大为不正当好处。
相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这样一些发展或者说突破,中国国家现行的刑事立法在反腐败犯罪方面有它的可取之处,但是也有它明显的不足。中国刑法当中对于贿赂罪,尤其是贿赂罪当中的受贿罪,比较强调它的权钱交易的特征。
卢建平教授说,中国在法律条文当中,明确地规定了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相比,中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范围明显偏窄,反腐败的防线过于靠后。
对于腐败犯罪的这种数额的规定,从积极的意义上理解,中国强调了罪刑法定主义,力求法律的严密和准确,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理解,它的消极的地方,也非常明显。在贪污贿赂犯罪上,明确的这种数额限定,无疑是给自己束缚了手脚,会给人一种错觉,即一定数额的贪污受贿是中国法律允许的。(蒋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