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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不得以普查资料为依据实施处罚

2005年01月14日 22:26

  中新社北京一月十四日电 记者十四日从国家统计局获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中,并表示要严格遵守“不得以普查资料为依据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承诺。

  《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承担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的普查工作;认真做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的提供工作,继续做好去年八至十二月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减变动资料提供工作,确保提供的数据不错不漏。

  针对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经济普查心存疑虑,不敢讲真话,甚至将普查员拒之门外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利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紧密联系并且熟悉情况的优势,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宣传好,消除普查对象的顾虑,促请他们积极配合经济普查。

  《通知》进一步强调了执法的严肃性,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遵守“不得以普查资料为依据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承诺。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中不得向普查机构索取资料。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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