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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立法保护重特大安全事故“公众知情权”

2005年01月07日 07:13

  中新社上海一月六日电 (记者许晓青)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对发生在此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公众知情权”和“政府知情权”予以明确保护,并将于今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上海范围内的生产安全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上海市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公开重大、特大生产事故的相关信息。此外,条例还增加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规定。

  与此同时,为确保事故发生后,政府方面的“知情权”,条例还规定:上海市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事故及时予以通报。

  据悉,近年来,上海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统计显示,前年上海市发生安全事故四百二十九起,死亡四百五十人,与二○○二年的二百九十七起事故和三百一十八人死亡相比,分别上升约四十四个百分点和四十二个百分点。

  上海市政府有关人士介绍,少数生产经营单位在出现安全隐患后隐瞒、逃避或者推卸责任是此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确保政府和公众及时知情,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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