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6日电 今天上午,《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新民晚报报道,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对外来农民工等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重视保护不够,由此发生了不少生 产安全事故,为此,立法总则开门见山: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的平等权利。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钱永铭在条例草案(表决稿)的审议结果报告中说,这个“平等权利”是政治经济领域权利平等理念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延伸,这些权利不因为从业人员的户籍、行业不同而有所区别。
条例特别赋予从业人员如下权利:
-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可以停止作业获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工伤保险规定,对受伤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公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违法记录,条例确认了这些创制性规定。
今后,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的信息是:
-生产安全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息是:
-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事故。
立法还确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登记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网页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