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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奶粉案首名生产商被判刑 同案销售商亦获刑

2005年01月06日 13:43

  中新网1月6日电 中国法院网今日消息,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因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奶粉的被告人池长板,近日被阜阳市颍东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案4名销售商李纯霞、张学杰、黄丙印、韩东风分获四至八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池长板,现年43岁,浙江省苍南县人。被捕前为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监事兼维修部主任。2004年5月9日因嫌疑犯罪,被阜阳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被告人李纯霞,现年36岁,安徽省长丰县人,捕前在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从事个体经营。被告人黄丙印,现年55岁,阜阳市人。捕前在阜阳市莲池菜市场从事个体经营。被告人张学杰,现年44岁,阜阳市颍东区人,捕前在该区枣庄镇从事个体经营。被告人韩东风,现年38岁,阜阳市阜南县人,捕在该市颍东区袁寨镇一超市从事个体经营。

  法庭审理查明,2001年5月25日,被告人池长板与陈宝相、陈宝玲(二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陈宝相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池长板任监事兼维修部主任。该公司在未取得婴幼儿奶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情况下,擅自生产“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2003年3月,由陈宝相将此品牌奶粉,以每箱115元价格销给安徽合肥被告人李纯霞。李纯霞、黄丙印、张学杰、韩东风则分别采取加价方式,阶梯式批发零售,最后销至阜阳市颍东区农村。导致因购买食用“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的一名婴儿,严重营养不良,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二名婴儿患上营养不良综合症的严重后果。

  对于五名被告人的无罪或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因有充分证据证实各被告人均系故意行为,法庭未予采信。依法认定池长板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被告人李纯霞、黄丙印、张学杰、韩东风则分别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池长板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黄丙印归案后主动提供抓获同案犯李纯霞的重要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法庭给予二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罪刑相当原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后果,颍东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对池长板作出前述判决。同时判处李纯霞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学杰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5000元;判处黄丙印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2万元;判处韩东风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500元;对被告人李纯霞违法所得9920元,黄丙印违法所得625元,张学杰违法所得468元,韩东风违法所得841元判决予以追缴。并由被告人池长板、韩东风分别赔偿受害人陈某经济损失6054.50元,被告人张学杰赔偿受害人吴某经济损失24106元。

  宣判后,5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刘稳梧 刑亦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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