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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规定要求各类保险公司建保险保障基金

2005年01月05日 16:07

  中新网1月5日电 保监会网站消息,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是中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创新,将为中国按照市场原则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和更有效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质上的保障。

  中国1995年发布施行的《保险法》和2002年新修订的《保险法》都明确要求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并规定了“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2002年的《保险法》还明确要求“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管理办法》规定,除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政策性保险业务和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当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时可暂停缴纳。

  《管理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比例补偿限额与绝对数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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