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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草案规定不得对抗上级 专家称值得商榷

2005年01月05日 15:01

  中新网1月5日电 历经4年起草和13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在2004年底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上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据最新一期的《瞭望》报道,在讨论过程中,部分委员和专家对草案中一些规范管理的条款是否合适纳入法律范畴提出疑义。

  草案多次提到“法官、检察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提出,现在已经有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法官和检察官的管理应该按照这些法律来进行管理。在日本,法官也是公务员,但按照法官法管理,国立大学中的教师也是公务员,但按照教师法进行管理。

  国家公务员法经过了反复的研究,以前在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时候,最早提出的名称叫作国家工作人员法,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一个笼统的提法,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部门管理的内容是不同的,后来就采用公务员法,局限在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范围内,以实行科学的管理分类。

  草案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和“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李重庵委员认为这一条可能被解读为每一个公务员对顶头上司的服从是第一位甚至是绝对的,强调了要对顶头上司负责,而其他一些制衡和配套的机制规定欠缺一些。

  规定公务员的纪律是很有必要,但是如何界定和把握可能还不是十分严谨。李重庵举例说,如果有的公务员向领导控告上级,传出去,可能对上级的形象有损,上级很可能就认定他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如果法院判老百姓胜诉,这件事是否有损政府形象?

  另有专家提出,《法官法》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没有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此次《草案》把法官规定为公务员,而《草案》45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如何解决此冲突,也是一个问题。(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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