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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公务员的“发展空间”成公务员法讨论焦点

2005年01月05日 14:53

  中新网1月5日电 历经4年起草和13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在2004年底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上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作为中国首次专门就人事管理进行的立法,《公务员法》一经初审就立刻受到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

  据最新一期的《瞭望》报道,张美兰委员将审议《公务员法》遭遇的分歧,总结为四个方面的期盼:第一,公务员法相关管理部门期盼能更加规范公务员管理,更好地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公务员期盼它能为自己开拓更大的职业发展空间,合法提高相关的待遇;第三,专家、学者期盼它推动公务员人事管理的现代化,建立现代化的公务员管理制度;第四,老百姓期盼早日建成一支成本更低、服务质量更高的公务员队伍。

  与500万公务员休戚相关,更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公务员法草案中公务员自身发展、待遇、男女同龄退休等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针对公务员自身的发展空间问题,李春亭委员认为,目前实行的职务晋升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般公务员积极性的发挥。

  李春亭分析说,从职务升迁上讲,每个单位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限的,但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更少,而按照现在的体制,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高低挂钩,这就使得许多人都去争官,甚至跑官、要官、买官。如果“官”当不成了,就可能想办法通过以权谋私等非法手段,在经济等方面获取“补偿”。所以从一定角度讲,这种体制是造成“官本位”意识的重要根源,对社会上的贪污腐败现象也有一定的催化作用。

  为此李春亭委员表示,公务员法草案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务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职级逐年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他建议草案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要求国务院建立健全公务员的职级升迁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官本位”的思想意识问题。

  草案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中国实际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对于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公务员工资水平存在差别的现象,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说,公务员工资的地区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在一个地区中,行业、部门之间,尤其是行政机关中的部门之间的工资差别很大,这是不正常的。

  姜颖委员认为,由于工资标准参差不齐,各个部门的领导各显其能,想办法为本部门多争取一些福利,没有办法的就是清水衙门,这容易引发不正之风,滋生腐败。杨国梁委员认为,应当借鉴一下国外的成熟做法,将工资水平明确纳入一定的国民生产和财政统计数据体系,如GDP或物价指数等,对公务员工资标准作出更为科学的明确的界定。

  对妇女干部普遍关心的女公务员录用和退休的问题,有的委员说,年龄是一个重要的杠杆,还是应该对退休年龄加以规定。如果不能同龄退休,导致女公务员待遇不平等,女性被缩短了5年的参政时间,影响了女性公务员的政治参与和事业发展,减少了女公务员进入领导岗位的机遇和可能性,影响了对女性公务员培养。(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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