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9日电 前日,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原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姚建江受贿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姚建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姚建江受贿犯罪所得15.5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据长沙晚报报道,现年50岁的姚建江,1954年3月8日出生于湖南保靖县。1992年11月起先后担任保靖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保靖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2002年10月调至中共湘西自治州州委工作。经2003年8月15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8月18日,长沙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姚建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开发、录用干部、企业改制与收购、发放奖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上述判决。(李广军、杨文军、李性典)